一名女子因腰、背疼痛,前往一家復健科診所治療,院方未在她同意的狀況下,施展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」,指侵得逞,還拍下私密處照片,女子察覺不對憤而提告,最終判決出爐了。
(示意圖)
本案發生於2020年2月間,一名女子因為腰部及背部長期疼痛,到復健科診所求診,張姓醫師兼院長診療後,先讓女子進入診療間,並讓她趴躺在復健床上。
張男未清楚告知女子將要進行陰道內徒手治療的內容,以含糊的語句取得同意,要求她將褲子脫去,而後張男戴著手套便直接侵入陰道進行治療,甚至還用手機拍下小美私密處照片,女子直到回家後感到不對勁,才前往警局報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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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偵查過程中,張男對於上述行為聲稱是檢查及治療行為,指出有告訴女子會進行類似內診診查,若不舒服可以隨時暫停,至於拍攝部分,張男解釋,是為了記錄皮膚、色澤紋理及對稱,用來輔助診斷,看完診後便立刻刪除,因此一審時,法院認為張男並非故意而判無罪。
女子不服審判結果,決定上訴二審,高院向臺灣脊骨矯治醫學會理事長汪作良醫師確認「陰道內筋膜治療」的相關療程,汪作良指出,若病患主訴腰部及背部疼痛,醫生應先嘗試體外治療,若病患認為疼痛還是存在,尤其是在骨盆部位的疼痛,一直無法去除時,才會考慮使用到「陰道內徒手治療」手法,並不是非常常見,且因為民風影響,他們不敢也不會直接做陰道內治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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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高院認為張男的行為,未能使病患清楚此種醫療行為,又未獲得病患明示同意,確實有罪;另外醫師也未獲得病患同意就拍攝下體照片,又觸犯「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」。高院最後將張男判刑6月與拘役30日,均可易科罰金。全案再上訴,最高法院23日駁回上訴,全案定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