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南一名飲料店女店員向老闆借錢,因還不出錢來,竟然選擇「肉償」,共和老闆發生3次關係。老闆娘發現此事後氣炸離婚,還一狀告上法院求償50萬元。女店員雖辯稱只是單純用身體還債,兩人沒感情,但法官仍判定她侵害配偶權,要賠老闆娘10萬元。全案還可上訴。
(示意圖)
老闆娘指控,她和丈夫結縭24年,共同經營飲料店,她卻發現丈夫和女店員發展婚外情,兩人不只透過LINE傳情煲愛,還發生性行為,讓她得知後大受打擊,決定和丈夫離婚,也要向女店員求償精神撫慰金50萬元。
全案審理時,女店員辯稱和老闆是性交易,,因為欠老闆錢無力償還,才會肉償抵債,總共上床3次,兩人並無感情基礎,因此不算侵害配偶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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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認為,女店員明知老闆有家庭,還和他發生關係,讓老闆娘得知後與丈夫協議離婚,雖然女店員是因欠錢而發生關係抵債,仍侵害配偶權,審酌女店員目前無業,判她要賠正宮10萬元,全案還可上訴。